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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關于調整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劃分的通知
    • 來源:最高人民法院網
    • 發布時間:2016-07-15 11:01:57

    最高人民法院

    關于調整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劃分的通知

    法〔2016〕237號

   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,解放軍軍事法院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:

      為滿足強制清算、破產案件的審判工作需要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》第七條、第十四條規定,決定對強制清算、破產案件類型單獨分類(詳見附件《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及代字標準》)?,F將調整內容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
      一、強制清算、破產案件從民事案件中分出,單獨作為一大類案件,一級類型名稱整合為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。

      二、將強制清算、破產申請審查與受理后的強制清算、破產程序分列案件類型,即對強制清算或破產申請審查單獨作為一類案件。

      三、對不予受理、駁回強制清算申請或破產申請等裁定的上訴審理,作為強制清算與破產上訴案件,下設兩個小類:強制清算上訴案件、破產上訴案件。

      四、對強制清算或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、駁回申請裁定以及強制清算與破產上訴案件的監督,作為強制清算與破產監督案件,下設兩小類:強制清算監督案件、破產監督案件。

      五、強制清算、破產案件類型劃分及代字新標準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。2016年8月1日前已編立的案件案號不變。

      特此通知。

      附件: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及代字標準

      2016年7月6日

    責任編輯:方芳